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是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获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教育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勤工助学实行“统一指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按照“谁设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日常管理。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统筹组织和管理实施全校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制定、完善有关勤工助学的规章制度,审定校内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发放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协调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纠纷,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应掌握本学院学生困难情况,负责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安排,广泛收集勤工助学信息;组织获奖励、受资助学生参加义务劳动和志愿服务等。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管理
第八条 设岗原则。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工助理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校内用人单位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和本单位工作需要,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1.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原则上一人一岗,即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且不能替代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本职工作。
2.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九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 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必须获得父母或监护人的知情同意。
第十一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必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的管理和发放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酬金的标准。校内固定岗位原则上按每月300元人民币计酬,专业技术含量较高的岗位可适当上浮;校内临时岗位原则上按每小时12元人民币计酬,或按工作量一次性计酬。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考核。校内用人单位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考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质量以及履行勤工助学协议的情况等,考核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发放劳酬的依据。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勤工助学用人单位每月初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上一月《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勤工助学劳动报酬领款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后,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主要负责人审批签章,由财务处发放至勤工助学学生本人银行卡内。
第十五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或个人按协议支付。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酬金由财务处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从学校事业收入提取用于学生资助的经费中支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工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八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陕师院〔201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