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资助育人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学费是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交纳全部学费的学生予以学费减免的一项资助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四条 学校鼓励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贷款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当年不再享受减免学费。
第五条 减免学费的对象及条件。
(一)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孤儿或父母双方有一方亡故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三)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国家级贫困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家居农村的特别困难的学生;
(四)其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父母重病或重残而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因突发事件而造成的经济特别困难者);
(五)在校期间必须学习努力,学习成绩合格,日常表现良好,遵守校纪校规,生活俭朴。
第六条 减免学费的额度及标准。
(一)减免100%学费:资助对象为烈士子女;无生活来源的孤儿(无法确定抚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经济特别困难的优抚家庭的学生。
(二)减免50%学费:资助对象为父母双方有一方亡故而家庭无收入来源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老少边穷地区家居农村的学生。
(三)减免30%学费:资助对象为父母双方有一方亡故而家庭收入较低的学生和其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七条 减免学费的申请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填写《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具体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核;
(三)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对申请学生进行统筹审核,确定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及减免学费额度,并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报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将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报财务处备案执行;
(四)学年开学初,学生持有效证件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减免学费的时间安排。
减免学费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凡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均需在每年5月底前向其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6月上旬学校审核批准后,6月底公布下学年减免学费学生名单。
第九条 相关要求。
(一)新生入校时一般应交纳全部学费,原则上不予减免;
(二)享受减免学费后不按学校规定时间交纳学费者、有不良消费行为(酗酒、经常出入网吧等)者,责令限期补交;
(三)对提供假证明,在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减免学费者,给予校纪处分;已减免学费者,责令限期补交;
(四)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在校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纪律处分者,取消其当年减免资格,并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五)凡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应主动地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每月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能少于2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少于2次。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减免学费管理暂行办法》(陕师院〔201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