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9〕1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本人及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开支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贯彻落实各项资助政策的主要依据,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在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开展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或班级总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残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的烈士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的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
(二)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状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户籍和学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和学生本人健康状况;被工会组织认定为特殊困难家庭的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一般困难两级。
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一般情况下,特殊群体因素列举的学生应优先认定为特别困难。
一般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学校全面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新生两个月内),完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认定工作程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提前告知。二级学院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发放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材料。
(二)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二级学院认定。二级学院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结合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或“陕西省教育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下发的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残联等部门提供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的相关因素综合认定,并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认定等级。二级学院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二级学院在认定过程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比困和“轮流坐庄”。
(四)结果公示。二级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二级学院应按复议结论做好相关工作。
(五)建档备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认定结果作为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二级学院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学校和二级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给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要严格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第十四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限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五条 学生(或监护人)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相应认定等级。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陕师院综〔2018〕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