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健康成长成才,根据国家及陕西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突出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健全学生资助制度机制,坚持依法资助、精准资助和资助育人,全面推进学生资助工作科学规范发展。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目标: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助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原则:坚持科学、规范、有效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问题导向、责任导向、实效导向原则;坚持扶贫与扶志、资助与育人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体系的内容
第六条 学校建立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科学认定为前提,以政府投入为主、学校合理分担、社会捐助补充的全方位、多元化学生资助保障服务体系,主要由“奖、助、贷、勤、补、减”以及“绿色通道”等内容组成。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本人及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开支的学生。
(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流程参照《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组织实施。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普通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普通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陕西省共同设立,用于资助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38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学年2800元。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学校根据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开发银行有关要求积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协助学生生源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二条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专项资金。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从教育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6%的经费设立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用于校内奖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勤工助学、学校资助工作经费等。
(一)校内奖学金。校内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中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
(二)临时困难补助。学校针对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遇到的一些特殊性、突出性困难而给予的无偿资助。
(三)减免学费。学校依据国家相关文件,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残学生、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烈士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特别困难学生实行的减少或免予缴纳学费的资助措施。
(四)勤工助学。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劳动获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十四条 社会资助。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社会资助,拓宽资助渠道,丰富资助形式,助力学生成长成才。社会资助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对各项资助内容要合理优化,兼顾资助面和资助额,确保资助资金的合理使用,避免重复资助、过高资助或过低资助。
第三章 资助机构和人员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校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资助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为:
组 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
成 员: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党政办公室、教务处、财务处、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审计处、后勤服务集团、团委等部门以及各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院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成员成为:
组 长:学院党委书记、院长
副组长:学院党委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
成 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院办公室主任、辅导员、教学秘书等。
第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的通知》《陕西省关于建立健全各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学校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并提供专门的工作场所和档案存放场所、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配备3至4名专职工作人员。各二级学院安排1名专职辅导员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并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每生每年3元的标准在学生资助专项资金(见第十三条)中列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资助政策宣传、助学贷款违约催缴话费、办公用品购置、设备购置等费用,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学校财务处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专户,配备专门人员管理政府划拨资助资金和社会企事业单位、法人团体、个人所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并纳入学生工作年终绩效考核体系。
第四章 资助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法》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学生受助资格。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先行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统一纳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对各项资助按照其相关要求,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人员排序遴选后,方可办理相关资助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要严格按照资助程序认真开展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完善班级、二级学院、学校三级公示制度。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加强对资助工作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学校对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者要通过记入个人诚信档案、纪律处分等方式给予惩处。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应结合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宣传等,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教育学生严格履约,按时还款。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感恩励志教育、社会责任教育,实现“精准资助”与“资助育人”的有机结合;要引导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受到资助学生每年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能少于2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能低于2次。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树立信心、自强自立、艰苦奋斗;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理疏导和咨询。
第三十条 各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应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国家资助有关政策,积极开展“精准资助基层行”等活动,通过学生家访、入户调研等家校互动方式将资助工作做实做好,鼓励各级组织机构、单位、个人积极参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陕师院〔201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