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的校风、学风建设,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推动素质教育,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面向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班集体。
第二章 评选项目和标准
第三条 评选项目
(一)“十佳大学生”
(二)“三好学生”
(三)“优秀学生干部”
(四)“优秀毕业生”
(五)“先进班集体”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十佳大学生”评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能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想信念坚定,能够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无违纪处分或者不在处分影响期内。
3.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次居年级前10%,全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
4.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学习成绩优秀,至少获得过一次校级及以上个人荣誉称号、一次校级三等以上(含三等)奖学金。
5.在校级及以上竞赛、比赛中获奖者优先;在社会实践、志愿活动、创新创业、自立自强等其他方面有突出表现者优先。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在合格及以上(免于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者除外)。
(二)“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能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想信念坚定,能够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无违纪处分或者不在处分影响期内。
3.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次居班级前25%。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全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在合格及以上(免于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者除外)。
(三)“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具备“三好学生”评选条件中的1、2、4、5要求。
2.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次居班级前40%。
3.连续担任学生干部工作一年以上,能广泛团结同学,作风正派,处处起模范作用。
4.积极承担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集体服务,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能积极组织同学参与学校、学院各项活动,在同学中威信高,工作成绩突出。
(四)“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一次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及以上荣誉(在同一学年度内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只计一次);
2.在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期间表现良好,至少获得一次校级三等以上(含三等)奖学金。
3.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名次居班级前20%。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在合格及以上(免于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者除外)。
5.专升本学生的评选条件参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1-4条执行。其专科阶段所获同等类别的荣誉称号、奖学金等次等相关学习材料予以认可,并在我校本科学习阶段内应至少获得一次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一次校级三等以上(含三等)奖学金。
6.受到省、部级表彰奖励的毕业生,主动要求到边远地区、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对社会、学校做出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或事迹产生积极社会影响毕业生的可适当放宽评选条件。
(五)“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思想政治工作好。班级学生能认真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开展生动活泼的思想教育活动;能按要求踊跃参加学院组织开展的各项政治活动;团结向上、勇于进取,具有良好的精神风貌。
2.班团干部素质好。班团干部团结协作、组织能力强、办事效率高;能以身作则,积极肯干,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能密切联系学生,主动帮助学生解决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3.组织纪律好。班级学生能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组织纪律观念;无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损坏公物等违纪现象,无一人受过纪律处分。
4.学风好。班级学生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专业思想牢固;具有立志成才、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的精神风貌,班级学生考试无任何作弊现象。
5.班级文化建设好。能积极组织开展主题班会、专业活动、社团活动、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积极、成绩突出。
6.《陕西学前师范学院班级工作评估表》无得零分项,且最终评估得分在80分以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者,取消本学年“十佳大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优秀毕业生”评选资格: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二)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违犯校纪校规,受到过校级、系级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三)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优、各种形式的考试、申报奖助学金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为自己及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
(四)在学生宿舍管理检查中有违规记录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者,取消本学年“先进班集体”评选资格:
(一)班级内在奖助学金的评选、优秀评选、学生入党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班级内有破坏公物、打架斗殴等不文明行为发生的。
(三)班级内各宿舍无学院“文明宿舍”称号的。
第七条 评选比例
(一)“十佳大学生”全校总共十名,不算比例。
(二)“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全班学生总数的8%。
(三)“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全班学生总数的5%。
(三)“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毕业班学生总数的5%。
(五)“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班级总数的10%。
以上评选人员,如条件不够,宁缺毋滥。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八条 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学生各类评优、评审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评审工作由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长由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以及教师和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十条 “十佳大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评选工作安排在每年10-11月进行;“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安排在每年4-5月进行。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十佳大学生”评选:由各学院按照当年文件要求和评选条件组织评选,经个人申请,班级民主推荐,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初审推出候选人名单,并在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综合评定,推选出十佳大学生人员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二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评选:由各学院按照评选比例和评选条件组织评选,经个人申请,班级民主推荐,确定候选人,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并在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三条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由各学院评选比例及评选条件组织评选,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并在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四条 省级优秀个人评选在评出的校级优秀个人中推荐,由各学院上报至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最终将审定结果推荐上报。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被评为“十佳大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的学生个人,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十佳大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所填写的个人登记表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和学院档案。
第六章 评选监督
第十七条 先进个人和先进班集体的评选要严格执行民主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推荐出的候选人及候选班集体,要广泛听取师生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评选工作接受纪检、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失职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学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获评先进的,学校将追回荣誉及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学院推荐人选不符合申请条件,其空缺名额不予递补推荐。
第十九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评选工作,认真组织,确保评选工作顺利进行。要把评选工作与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和学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并做好先进班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宣传表彰工作,充分发挥评选工作的教育、激励功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工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学前师范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及先进班集体评定办法》(陕师院〔2013〕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