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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3日 09:59     浏览次数:[]


陕师院综〔2017〕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申辩和相关诉求的行为。

第四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处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党政办公室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校内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纪检监察室视情况列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申诉的接收登记、档案管理、日常事务及统筹协调。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政办公室的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三)对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建议相关部门予以撤销或变更,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申诉人有亲属关系的;

(二)与申诉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情况的。

第八条  申诉人认为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具有本办法第七条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是否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

申诉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具体组成名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予以审查,应在收到书面回避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作出的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告知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因不可抗力因素,学生确实不能在申诉期限内提出申诉,应作情况说明及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可视为在申诉期限内提出申诉。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受理:

(一)学校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处理决定;

(二)学校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违纪处分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或处分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学号、所在学院、专业、班级、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单位名称;

(三)申诉的事实、理由、要求和相关证据材料;

(四)申诉人本人签名、指纹捺印;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对申诉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受理范围且材料齐备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符合申诉受理范围但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3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三)不符合申诉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需要延长复查期限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复查,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不得指派或者委托他人代理出席。

第十五条  复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并在事前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调查人员对相关当事人、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询问,展开必要调查。根据实际情况,申诉人申请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采用听证会的方式复查,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要求申诉人、作出处理或处分的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到会陈述、质证,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采用听证会方式复查的,应当按照第四章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信息等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七条  复查结论应根据书面审查或听证会复议的结果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签字。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区别不同复查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或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建议予以撤销;

(三)作出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的,

建议予以变更,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申诉复查决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申诉人所在学院和原决定机构。

送达申诉复查决定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九条  申诉复查决定书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一)直接送达。申诉人在校就读的,申诉复查决定书通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或学生所在二级教学机构直接送交申诉人。申诉人已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申诉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申诉人拒绝接收申诉复查决定书的,送达人可邀请有关部门及学生所在二级教学机构共2名见证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在场的2名见证人签名,把申诉复查决定书留在申诉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三)邮寄送达。若申诉人已离校的,可以采取中国邮政EMS快递邮寄送达方式。

申诉人提交书面申诉书或申辩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诉人拒绝提供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并记入笔录。

(四)公告送达。申诉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通过学校官网、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申诉卷宗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后,不得再次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听证的规则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听证程序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对没有请求听证的,又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情况,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以下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会时间、地点、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会的延期、中止或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材料;

(五)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核实听证会参加人员到场情况,并宣读听证会纪律。

第二十五条  采用听证会方式复查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案由;

(二)申诉人陈述申诉理由,就事实、证据、依据等问题进行申辩,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作出处理或处分的职能部门经办人或负责人就事实、证据、依据等问题进行陈述,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申诉人或申诉代理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六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如实记载听证过程及其内容,形成《申诉听证笔录》,由主持人、申诉人及听证参加人审阅后签名确认,备案留存。

第二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应当出具听证报告。听证报告是申诉处理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因申诉人申请召开听证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听证时间、地点告知申诉人后,该申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视为撤回听证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陕师院综〔2017〕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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