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我校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学生中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奖学金设三个等级,按学年评定,评定比例及奖励金额:
(一)一等奖学金:不超过本学院参评学生总数的3%,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学年2000元;
(二)二等奖学金:不超过本学院参评学生总数的6%,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学年1000元;
(三)三等奖学金:不超过本学院参评学生总数的9%,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学年500元。
第五条 学生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合格。
第六条 凡具备上述基本申请条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相应等级的奖学金:
(一)一等奖学金:上一学年学习成绩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20%、综合测评成绩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30%,且无不及格科目;
(二)二等奖学金:上一学年学习成绩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30%、综合测评成绩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40%,且无不及格科目;
(三)三等奖学金:上一学年学习成绩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40%、综合测评成绩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50%,且无不及格科目;
第七条 学生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生申请。符合学生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申请材料。
(二)学院初评。二级学院根据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本学院学生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建议名单,并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报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审核;
(三)学校审定。党委学工部(学生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汇总,提出学校学生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 学生奖学金在学校审定通过后由财务处发放至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并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校对获得学生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跟踪监督,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缴已发奖学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要做好获奖学生的管理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学生奖学金,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奋发向上。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报并获得相应等级的学生奖学金荣誉称号,原则上学校仅就高发放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再发放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工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陕师院〔2013〕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