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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30日 16:0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享受公费教育的师范专业学生不在资助范围。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人每年38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人每年28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六)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七)评选学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评选人数以省财政厅、教育厅当年分配给我校的金额及名额为准,学校根据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等实际情况下拨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四章  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生申请。符合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申请材料。

(二)学院初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在校综合表现等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提出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并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报学工部(学生处)审核;

(三)学校审定。学工部(学生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汇总,提出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经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在上级部门批复并拨付资金后,学校将国家助学金发放至获助学生的银行卡中。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 受到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在校期间如有铺张浪费、弄虚作假以及有重大违纪等行为的,学校有权收回资助款并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学校应为国家奖学金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要做好受助学生的管理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各二级学院对受助学生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金,要重视对学生的感恩、励志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

第六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师院2018〕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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