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师院学函[2019]71号
关于做好2019—2020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9〕15号)精神,现将2019—2020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机构
(一)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二)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导师、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或班级总人数的30%),学生代表应从班干部、舍长、普通同学等不同群体中产生,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须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并报学院认定工组备案。
二、认定对象
我校2019-2020学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三、认定等级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两个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特别困难:
1.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特困供养学生;
4.孤残学生;
5.烈士子女;
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为认定特别困难的参考条件:
1.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或父母一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学生;
2.学生本人或父母身患重大疾病,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学生;
3.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严重突发事件,造成家庭财产损失严重的学生;
4.其他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救助的对象;
5.其他存在特殊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学生。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为认定一般困难的参考条件:
1.父母暂时双失业,或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或生活的学生;
2.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且有两名及以上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或有两位及以上无固定收入老人需赡养的学生;
3.家庭所在地位于艰苦边远地区且家庭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或生活的学生;
4.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财产损失较大的学生;
5.其他存在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学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不提出,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提出困难认定申请的;
2.学生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四、认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根据《教育部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要求,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往年不同,高校学生申请资助时不需要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各学院要通过有效方式,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和相关资助政策告知每一位学生。
(二)学生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本着诚信、负责的态度如实填写《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属于特殊群体类型(建档立卡、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和家庭遭受意外事件、重病就医等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需提交辅助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民主评议。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以及辅助证明材料或“陕西省教育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下发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建档立卡学生名单发送各学院),对照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认真进行民主评议,如实填写《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认定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记录表》),确定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名单及排名顺序,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认定过程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相互比困和“轮流坐庄”。
(四)学院审核、公示。学院认定工作组召开专门会议认真审核、评议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结果,如有异议,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公示信息。
(五)学校审核、建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认定工作组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汇总复核,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认定结果作为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同时,各学院要建立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进行动态管理,并将所有《申请表》、《记录表》、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困难学生公示名单、学院认定工作组名单、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名单、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会议记录等认定工作材料,装订归档,妥善保管。
五、报送材料及注意事项
(一)报送时间。10月20日前,各二级学院需要将下列材料报至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行政楼401室)。
(二)报送材料。
1.《申请表》和《记录表》纸质版1份,经学校审核通过后返还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妥善保管五年,以备学校和上级部门查验。
2.《2019—2020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人数统计表》(见附件3),需有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并加盖二级学院公章;
3.《2019—2020学年陕西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档案》(见附件4),纸质版和电子版均需要报送,纸质档需有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并加盖二级学院公章;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汇总表》(见附件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录入-模版》(见附件6)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模版》(见附件7),只报电子版(用Excel制作),不得改动表格;
5.2019—2020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构(纸质版);
6.2019—2020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审决议(纸质版);
7.2019—2020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公示照片(电子版)。
(三)注意事项。
1.《申请表》填写要求:“民主评议”栏,推荐档次一经勾选,不得涂改,“陈述理由”栏评议小组组长应为辅导员,签字应为手写;“认定决定”栏,工作组组长签字后加盖二级学院公章;“认定决定”栏签字时间要大于等于7天“陈述理由”栏签字时间,但应在学院认定材料上报学校时间之前。
2.《记录表》填写要求:“评议小组成员签名”栏,必须评议小组成员本人签名,不得代签,会议时间和评议小组签名日期要相符,被评议的学生不能担任评议小组成员。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直接关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切身利益。各学院务必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召开专题班会,认真组织学生学习和领会本次认定工作的具体要求,确保每一位学生知晓认定工作事项,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熟知政策,规范程序。各学院要组织辅导员老师认真学习《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9〕15号)文件精神,准确把握资助政策,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和操作流程,依规有序进行。辅导员作为评议小组负责人必须深入班级、亲自参加、主持认定工作,杜绝下放权力给学生干部,确保认定结果公正、公平。
(三)完善举措,精准认定。各学院要通过大数据分析、个别谈心、宿舍走访、隐性摸查等多种形式精准识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把建档立卡学生、低保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特别资助对象,特别是对建档立卡学生要做到认定全覆盖,不遗漏一个人。
(四)加强教育,强化监督。因今年工作要求的变化,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务必认真、客观、真实填写各项信息,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为了确保本次认定工作客观、公正,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意见反馈电话:029-81530077,同时请各学院设立本学院认定工作监督电话,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联系人:王成富 马睿,联系电话:029-81530077
附件1: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附件2: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认定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
附件3:2019—2020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人数统计表
附件4:2019—2020学年陕西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档案
附件5:2019—2020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汇总表
附件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录入-模版
附件7: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模版
附件8: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构-模版
附件9:陕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9〕15号)
学 生 处
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