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师院学函〔2020〕14号
各二级学院:
为切实做好学校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结合学校实际,在学校原来学生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现对学生返校后在校期间的管理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疫情防控期间,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不得外出,全体在校学生要严格遵守学校关于防疫工作的有关规定。如确有特殊情况需外出的,须严格履行请假程序,规划出行路线和出行方式。外出时,做好个人防护和手卫生,去人口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厢式电梯等必须正确佩戴口罩。
第二条防控期间学生就餐采取错峰就餐模式,尽量做到不面对面就餐;配合学校做好消毒杀菌工作;不订外卖,严禁与校外人员接触。
第三条全体在校学生应随时掌握个人身体情况,坚持每日健康打卡、体温晨午晚登记等疫情防控工作。严禁瞒报、漏报、谎报、错报、迟报。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学生干部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配合学校做好防控工作。对于故意瞒报个人身体情况、与重点人员接触史、重点疫区出行史的学生,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校规校纪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条学生出入校园内人群密集场所必须佩戴口罩,在校园内活动要随时携带学生证或者一卡通等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要配合相关工作人员测查。拒不配合学校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测量、证件检验、消毒等相关工作的学生,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校规校纪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条疫情期间原则上不举办集体性活动,各学院确有特殊情况需进行的,必须在报学校批准后开展,任何学生不得参加未经学校批准的集体性活动。
第六条学生在宿舍期间除必要的外出走动外,其余时间一律在本人宿舍内活动,不得随意串寝、串楼或在走廊长时间逗留。
第七条 每日做好宿舍卫生清扫工作,保持环境卫生的干净、整洁,并做好个人卫生。被褥及个人衣物要定期晾晒、定期洗涤。如需消毒处理,可先用有效氯500mg/L的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后,再常规清洗。
第八条如学生本人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相关症状, 需立即向校医院和辅导员报告,并配合学校采取医学观察、集中隔离等相关措施;如发现同寝室、同班级等同学有发热、咳嗽、乏力等相关症状的,及时报告辅导员。
第九条疫情防控期间,要求学生不造谣、不传谣,时刻关注国家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及学校等官方信息传播渠道。
第十条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学生干部应起到表率作用,自觉遵守各项规定并积极配合学校顺利完成各项管理工作。各班级、同学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当日信息,如发现异常立即上报学校疫情防控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做好手卫生措施。餐前、便前便后、接触垃圾、外出归来、使用体育器材、学校电脑等公用物品后,均要洗手。洗手时应当采用洗手液或肥皂,在流动水下按照正确洗手法彻底洗净双手,也可使用速干手消毒剂揉搓双手。
第十二条辅导员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针对学生可能产生的心理变化、心理障碍,以及返校开学后可能的心理矛盾和情绪,要预判、研判,做好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
第十三条辅导员要加强疫情防控知识教育,使学生熟练掌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防控知识,提高防范意识,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不断增强师生体质和免疫力。
第十四条辅导员要做好就业学生跟踪管理、疫情防控和教育工作,提醒学生做好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第十五条各学院要做好安全预案和紧急应对策略、措施,加强舆情防控。及时了解、掌握疫情防控期间学生动态实况和学生中出现的新状况,做好相关舆情宣传引导工作,及时解疑释惑。教育学生不信谣、不传谣,促进疫情防控期间校园和谐稳定。
学 生 处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