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和谐校园,健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生活,根据上级学生资助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临时困难补助,是指由于突发性天灾、事故、疾病等不可抗因素造成的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学生,学校采取发放补助资金的方式进行补助,用以解决其当前生存困难的补助制度。
第三条 临时补助遵循学校主导,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部门和院(系)配合、师生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审核和督促工作。财务处、各院(系)以及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开展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工作。
第五条 各院(系)负责临时困难学生的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同时对申请补助学生的家庭情况进行审查,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性。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临时困难学生的审核、审批以及安排救助资金,并做好发放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学生临时困难学生补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第八条 学生处负责学生临时困难学生补助的宣传工作,通过广泛宣传,在校内使学生安心学习,在校外扩大学校影响。
第三章 补助对象
第九条 学校拥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突发灾祸困难,包括:
(一)因火灾、水灾、地震、冰雹、泥石流等灾害导致受害学生家庭住房、财产、耕地发生严重损失,失去生活来源且基本生活不能保障的;
(二)因家庭主要成员(父、母、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发生意外、重大疾病等,因治疗需要使家庭产生重大经济负担,从而影响学生在校的基本生活保障的;
(三)学生在校期间发生重大疾病或事故导致需要高额医疗费用,因治疗需要使家庭产生重大经济负担,从而影响学生基本生活保障的;
(四)其他因突发灾性事件导致学生在校期间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情况。
第四章 补助标准及方式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心根据院(系)报送学生情况,制定补助方案,经校领导研究、批准后,进行补助资金的发放。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采取现金形式发放,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一次性发放或者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每人最高不超过3000元。
第五章 申请及发放流程
第十三条 遭遇突发灾祸事件后,申请补助学生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详细描述家庭遭遇突发灾祸事件以及家庭受灾情况的证明;
(二)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复印件;家庭主要劳动力失去劳动能力的,由医疗机构或者当地残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或学生本人在其在校期间发生重大疾病的,由卫生部门提供病情诊断书、病历材料和医疗收据清单;
(三)遭遇突发性事件的学生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
第十四条 申请补助学生所在院(系)收到学生申请后,应对学生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证明材料同《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一并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院(系)上报材料后,根据申请补助学生的受灾情况和院(系)意见制定补助方案,报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校领导审批通过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放《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并协同财务处进行补助资金的发放。
第六章 救助监督
第十七条 财务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相关院(系)要加强对临时困难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补助。严禁虚报、挪用、截留、再分配等情况,并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骗取救助资金的,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同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追回骗取的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从学校奖助学金专项经费(事业收入6%提取)中列支。
第二十条 受补助学生不因享受本临时困难补助而失去获得国家奖助学金、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和校内奖学金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