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享受免费教育的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人每年35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人每年25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在当年贫困生认定范围之内),生活俭朴;
(七)上一学年度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评选:
1.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学习成绩有2门以上课程(含2门)不及格者。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选。具体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学生本人对照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如实介绍各方面表现情况;
(二)班级评议。申请人所在班级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推荐国家助学金候选人;
(三)院(系)评选。院(系)评审领导小组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选、推荐。评选和推荐结果须在院(系)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评审;
(四)学校评审。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各院(系)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将受助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学校为受助学生发放助学金,并将受助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二)学生获国家助学金后,如发现有违法违纪或在参评中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获奖资格,追回已发助学金,并按相关校纪校规处理。
(三)学生处及各院(系)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引导,努力为受助学生创造条件,激励受助学生刻苦学习,励志成才;
(四)受助学生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在受助后的学年度内参加义务劳动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每学期不少于1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低于2次,由各院(系)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考核。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