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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5-06-12 08:38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3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享受免费教育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度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在年级相同专业排名均位于前10%,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75分;

(五)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经学校学科建设与科研处审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审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六)上一学年度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不予评选。

第五条  评审程序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具体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学生本人对照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如实介绍各方面表现情况;

(二)班级评议。申请人所在班级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推荐国家奖学金候选人;

(三)院(系)评选。院(系)评审领导小组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选、推荐。评选和推荐结果须在院(系)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评审;

(四)学校评审。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对各院(系)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将拟获奖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学校为获奖学生颁发奖金和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二)学生获国家奖学金后,如发现有违法违纪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获奖资格,追回已发奖学金,并按相关校纪校规处理。

(三)学生处及各院(系)要加强对获奖学生的教育引导,努力为获奖学生创造条件,充分发挥获奖学生的典型示范作用。

(四)获奖学生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在获奖后的学年度内参加义务劳动时间累计不少于20小时,每学期不少于1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低于2次,由各院(系)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考核。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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