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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015-06-12 08: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籍的在校本、专科生。对接受学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和非学历教育的学生以及其它类型学生的教育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立足为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党的事业培养更多德才兼备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从严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学生教育管理体系;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育人为先导,以管理优化环境,以服务促进成才。

第四条  在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培育团结合作、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按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尊师敬长,团结同学,明礼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七条  学生入学、注册、考核、成绩记载、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结业、肄业等与学籍相关的事项,按照《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和《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

第八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九条  学校通过不断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章  课外活动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七条  学校通过完善学生住宿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公寓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学生应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有关部门和院(系)应当代表学校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须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有关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室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和院(系)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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