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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2011-04-26 11:11  

陕教院学[2009]4

为了适应学校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树立良好的学风,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学金的评定范围为我院在册的本、专科普招生。

第二条 奖学金用于奖励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能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第三条 奖学金分专业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第四条 专业奖学金标准、等级、评定比例:

等级

标准(元/学年)

评定比例

特等奖

2000

 

一等奖

1500

3%

二等奖

800

6%

三等奖

400

15%

第五条 专业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特等奖学金

1、表现特别突出,具备院级及院级以上三好学生条件;

2、参加省级学习竞赛获前三名,或在省级以上重要期刊上发表有影响的论文或获得同级科研成果奖励,且智育素质单项测评分排名在班级前5%以内;

3、承担学校公益工作半年以上,取得优秀成绩,德、智、体、能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排名在班级前5%以内。

(二)一等奖学金

1、具备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2、德、智、体、能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排名在班级前5%以内。

(三)二等奖学金

1、基本符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条件的学生;

2、德、智、体、能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排名在班级前10%以内。

(四)三等奖学金

1、基本符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条件的学生;

2、德、智、体、能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排名在班级前35%以内。

第六条 单项奖学金

为了奖励学生在校期间某一方面取得的优异成绩,特设立单项奖学金。

(一)单项奖学金标准及比例:

1、标准

单项奖学金标准为:每项200元。

2、比例

各系推荐,学校联评,全校掌握,总人数不超过全院学生人数3%

(二)评选条件:

1、精神文明奖:维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道德,维护校纪校规,见义勇为,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有表现突出,受到厅级以上表彰,且德育素质单项测评分在班级15%以内;

2、学习优秀奖:在省级学习竞赛中获前三名者;在院级以上刊物发表有影响的论文或获得同级科研成果奖者。且智育素质单项测评分在班级15%以内;

3、体育运动优胜奖: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优良,在省级体育竞赛中获前五名,为学院争得荣誉者。且体育素质单项测评分在班级15%以内;

4、文艺活动优秀奖:凡积极参加院内外文艺演出,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为学院争得荣誉的获奖者(属二人以上共同参加,申请者应是主要组织参与者),且能力素质单项测评分在班级15%以内;

5、优秀学生干部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良好,已取得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担任班、系、院干部职务(含党、团干部)连续一年以上,团结同学、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积极组织各种公益活动,在学生活动及学生自我教育、管理方面有突出成绩,受省级以上单位表彰者。且能力素质单项测评分在班级15%以内。

第七条  本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奖学金评定资格: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者;

2、考试(考查)作弊者和受各种违纪处分者;

3、每学期无故两次不参加政治活动或旷课四小时以上者;

4、一学年缺课(指有正当理由)累计在30学时以上者;

5、不遵守公寓规章制度,不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等管理,愉用电炉等大功率电器,私接电线、偷用酒精炉、煤油炉等;

6、未注册者;

7、未按时交纳学费者;

8、其他不宜评定奖学金的情况;

9、奖学金评定后发生上述情况之一或受到院、系通报批评者视情节停发或扣发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三者之间不可同时兼得;单项奖学金可兼得。

第九条 奖学金的评定及发放办法:

1、普高生入校第二学年开始,每年九月下旬至十月下旬进行奖学金评定工作。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如有特殊情况,经学生处同意,可随时申报单项奖学金。

2、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院统一安排进行,各系应在系党政领导和辅导员、班主任的具体指导下,由班委会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依据上述各类奖学金的评定条件,组织初评工作,各系在各班初评的基础上,进行系级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公示不少于5天,广泛征求意见,若无异议上报学生处,学生处对各系奖学金评定情况进行审核,由院评议组评定后提交院务会审定。

3、学生处将学院审定结果通知各系和计财处,计财处按标准逐月(一学年按十个月计算)发放到学生银行卡。

4、对奖学金获得者,学院将发给荣誉证书,学生毕业时奖学金登记表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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