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院受助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引导其树立自强自立意识,鼓励学生积极参加义务劳动,实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陕教资〔2007〕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受助学生是指我院享受当学年国家、社会、学校、个人各级各类助学金资助的在校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劳动是指在学院的组织下,受助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本着“参与、互助、奉献、进步”的精神和“合法、安全”的原则,以“立足校园,服务社会”为宗旨,为学校或社会提供无偿服务。
第四条 受助学生义务劳动在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学工部(处)和各系具体组织实施。未经学工部(处)或相关系同意,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安排受助学生进行相关义务劳动。
第五条 义务劳动以智力型与劳务型相结合、集体与分散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受助学生一般可参与以下劳动:学院或各系开展的大型活动服务工作;院内公益活动;院内教学楼、学生公寓楼道、实验楼及其它公共场所的保洁等工作。严禁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劳动。
第六条 参加义务劳动的学生须持有《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受助学生义务劳动考核登记卡》,在义务劳动结束后由用工单位的负责人员进行登记并签字。登记义务劳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得多报、少报或漏报。
第七条 受助学生义务劳动时间每学年不少于20小时;其中每学期不少于10小时。义务劳动学生的考核登记卡由学生所在系负责审核。受助学生在3月底前完成10小时以上者(含)为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可缓(停)发第二学期受助资金;受助学生在9月底前完成20小时以上者(含)为合格,考核不合格者将取消其下一学年资助申请资格。义务劳动表现突出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请资助。
第八条 各系须分别在4月10日和10月10日前将本系受助学生义务劳动上学期考核登记情况报送学工部(处)备案,学工部(处)汇总后,并将考核结果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作出对考核不合格的学生缓(停)发本学年第二学期受助资金或取消其下一学年资助申请资格的决定。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伪造劳动活动记录或劳动表现不好的受助学生,一经发现取消其受助的资格。
第十条 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义务劳动的学生须向所在系提交书面报告,系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取得下一学年资助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