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教贷办〔2012〕11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精神,按照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2—2013学年度普通高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审核及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65号)要求,为做好2012—2013学年普通高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役士兵学费资助范围及资助标准
(一)资助范围。
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行学费资助。
(二)资助标准。
按照就读学校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高于6000元部分自行负担。
二、高校上报材料及时间要求
(一)报送材料。
1.高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基本情况正式文件一份,要求写明本校退役士兵总人数和免除学费总金额,同时报送电子版。
2.审核盖章后的《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不得更改表样)原件。
3.审核盖章后的《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初审名单表》(见附件2),纸质版一份和电子版(要求用Excel制作,不得更改表样)。
(二)报送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2年11月15—16日;
地点:陕西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西安市长安南路563号)。
(三)相关要求及注意事项。
1.各高校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中的内容逐项核实确认,严格把好申请材料的审核关,确保申请材料上报及时准确、材料各项内容符合要求,以保证全省统一审核汇总工作准确无误并按时报送教育部。
2.申请人按照学年进行申请,每次只能申请当年的学费资助。上一学年漏报的,本次一并补报。
3.各高校在收到国家的补偿款后,应安排专人负责,尽快将学费资助资金拨付相应学生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联 系 人:胡慧群
联系电话:029—88668830
陕西省教育厅
2012年9月24日
(全文公开)